东莞市第五高中学学分认定方案
(2004年9月开始实行,2016年7月修订,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)
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(实验)》要求,结合本校实际,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,促进学生全面、主动发展,制定我校高中课程模块学分认定方案。
一、学分认定委员会
主
任:杨志坚
副主任:杨
军 林清裕
成
员:各级级长
学分认定委员会授权各级具体负责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。
二、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
学分认定包括过程性成绩和学业性成绩评定两个方面,二者按4:6的比例计算综合总分。每个模块按100分计,具体分配如下:
1.过程性评价(科任在放假前两周完成)
过程性成绩包括修习时间、课堂表现、作业质量、平时测验成绩、创新发展能力和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。(占40分)
(1)学习时间(8分):学生必须按课程标准要求达到修习时间,有旷课迟到行为的学生不能计满分。修习时间不足4/5的不予认定。因病、因事请假耽误的课程需要在课余时间通过补课达到要求,方可取得学分认定资格。
(2)课堂表现(8分):课堂表现包括学生的课堂纪律、学习情感态度、对课堂的参与程度、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数量和质量等。
(3)作业质量(8分):作业质量包括作业完成、按时缴交情况,是否独立完成作业和完成的质量等。
(4)平时测验(8分):平时测验指平时测验(包括单元、章节测验等)的成绩,可以是笔试,也可以实验操作等形式。
(5)创新发展能力(8分):创新发展能力包括参加各种创新活动、参加研究性课题以及平时学习中表现出来的各种创造性才能。
2.学业性成绩(科任放假前完成)
学业性成绩是指模块测试成绩和段考、联考或期末考试成绩。(占60分)
3.综合评定(科任第一次认定在放假前完成,第二次认定在补考后第二天完成)
根据过程性成绩和学业性成绩计算综合总分(经过四舍五入取整),按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评定学生的成绩,其中85-100为A,70-84为B,60-69为C,60以下为D。各等级代表的意义是:A比较出色完成学业,具有较大的发展潜能;B能够较好完成学业,达到学科要求,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;C能够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习任务,达到课标的最低要求;D未达课标的最低要求。综合评定在C及以上的,经过审定赋予学分;综合评定D的,不给学分。
三、学分认定的基本步骤
1.模块结业考试(比如市统考或学校组织的考试);
2.科任计算综合总分(附件2),提出等级建议,签署意见;
3.学分认定委员会审定赋分;
4.学分公示,一般在期末或下学期初,公布获得学分学生名单,同时对未获学分的学生,说明原因;
5.补考重考。对第一次认定未获学分的学生,一般在期末或下学期初组织补考。程序是:由未获学分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获批准后再组织学生进行补考,根据补考成绩决定是否给学分(进行第二次学分认定)。凡是补考后仍未达到要求的,只能重修并参加下一期的学分认定。
四、有关说明
1.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,将结果通知本人和家长,并说明理由。
2.综合社会实践类课程的学分认定办法见附件1。
3.对特长生的学分认定,将适当调整各成分的权重。特长生的界定由学分认定委员会把关。
4.对过程性成绩合格的学生,未获得学分的比例控制在10%以内。
附件1
关于综合实践类课程的学分认定
一、关于研究性的学分认定(负责部门:教务处)
高二第二学期结束前每人累计完成三个课题(建议高一阶段两个,高二阶段一个),每个课题的学分5分。累计15分。
本项由研究性学习指导教师负责。
二、关于社会实践的学分认定(负责部门:德育处)
学生每学年累计参加不少于一周的社会实践,并提供相关材料(活动记录、心得体会),可获得2个学分。三年累计6个学分。
本项由班主任负责。
三、关于社区服务的学分认定(负责部门:德育处)
学生在高一、高二期间每学年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获得相关证明的,分别获得1个学分,两年累计2个学分。
本项由班主任负责。
附件2
学分认定评价表
学科:
模块:
填表说明:
1.过程成绩,科任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评定(占40%)。
2.学业成绩,依据考试(考查)成绩计算(占60%)。参加段考、联考、期末考的学科,学业成绩是三次考试的平均成绩折算成百分制计算。
3.综合总分是过程成绩(40%)与学业成绩(60%)的合成。
4.对照方案评定等次
5.评定等次C及以上的赋学分(一个模块2分),否则学分0分。
6.其他非统考科目,比如信息技术、美术、音乐、体育等可以参照平时学习表现及考查成绩等,按照4:6合成综合总分评定等次。
7.对通过补考第二次认定才获得学分的,按照第二次认定填写(第二次通过的综合总分为60分,评定等次给C)。